某食品加工厂与水果批发商李某签订一份橙橘买卖合同,共50箱,共计价款750元。当食品工厂将由李某派人送来的货物堆放在该厂冷库中并开箱检查时发现并非是该厂想要购买的橙橘,而是普通的柑橘,于是立即通知李某,李某亦当即表示第二天到该厂验货。在货物入库的当天晚上,该厂发生盗窃事件,冷冻仓库亦有大部分货物被盗,其中当天买入的所谓“橙橘”被盗40箱,价值600元。该厂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勘查现场,确定盗窃确实已经发生。该厂也向李某及时反映了被盗的情况,认为李某还是应该按照原合同另外重新提供50箱橙橘,而且盗窃遭受的40箱柑橘损失应当李某负责,该厂不另外支付价款。李某坚决不同意,认为货物是在食品加工厂被盗的,该厂应该承担被盗的损失。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本案中的焦点在于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货物因意外导致的毁损、灭失应当由哪一方承担,即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不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亦不同。主要有:
第一,出卖人的违约是否对风险转移产生影响,取决于出卖人违约的程度和买受人是否采取特定的措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在本案中,李某所提供的货物实际上是柑橘而不是食品加工厂当时表示购买的橙橘。这是李某违反合同约定,提供标的物品种不符合约定,而且李某的违约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同时在发现李某违约后,该厂立即通知李某,表示拒绝接受该标的物,所以从这一时刻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李某承担,在当天被盗的40箱柑橘损失应当由李某负责。所以本案中食品加工厂的请求应予支持。

第三,标的物毁损、灭失如果是直接由于出卖人违约而导致的,如出卖人未提供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包装要求而致使标的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此种损失当然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而不属于风险的范围。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发生出卖人违约和意外情形共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此时要分析判断两种原因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影响程度而分别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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