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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20-09-02 13:40  浏览次数: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张某提供位于翠湖小区5号楼A座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之公寓一套;该公寓的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5000元,总价人民币60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张某应首期支付人民币120000元,其余480000元应在两年内按月支付完毕,每月人民币20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首期房款,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向张某提供了约定的公寓。此后,张某也依约按月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直至张某由于车祸住院,此时张某已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15个月的房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由于张某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支付其余房款,4个月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分多次将全部价款向出卖人支付完毕的买卖形式。与一般买卖相比,分期付款买卖之特殊性在于付款方式——非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其原因在于,买受人虽然支付能力不足,但仍具有一定的信用,出卖人基于买受人的信用对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给予一定期间的宽限。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均根据合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分期付款而言,买受人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价款,但仅支付到期价款,对于出卖人提前支付未到期价款的请求有权予以拒绝,即买受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期限利益。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通常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由出卖人承担了收不到价款的风险。所以《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根据这条规定,当买受人延迟付款时出卖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价款,从而使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或者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从而恢复原状,而且还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因为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为防止滥用其优势地位从而保护买受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应有的权益,法律对出卖人针对买受人延迟付款采取的救济措施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即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低于该标准的条款。据此,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张某未支付四个月的到期价款共计80000元时,不能请求解除合同,因为张某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尚未达到总价款的1/5,即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