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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体现?

    发布日期:2020-09-02 13:41  浏览次数:

    昌盛商业公司看到市场上电火锅非常畅销,就派人向某钛业公司购买了一批电火锅,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钛业公司向昌盛公司提供500个电火锅,每个电火锅价值为120元,总价款为6万元,钛业公司在20天内运货到昌盛公司,昌盛公司收到货物后15天付款。双方没有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如何解除合同。昌盛公司在检验时发现不锈钢的主体火锅全部符合合同的规定,但是,变压的电源插座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因此,就以钛业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全部解除合同。钛业公司认为所交付的货物中只是变压的电源插座不符合约定,只能解除这部分货物的合同,不能全部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违约而可以采取的一项比较严厉的救济措施,通常使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自始消灭,或者在一特定的时间消灭,使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就此而免除。《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分则对一些特殊情形下之合同解除作了明确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由于标的物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不同,当事人解除合同时解除的效力有不同的体现。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标的物为主物与从物之结合。此时,根据《合同法》第164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所以根据这条规定,本案中的火锅和变压电源插座的关系就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因为,电源插座依赖于火锅而存在,配合火锅的使用才能起到辅助作用。因此,昌盛公司不能全部解除合同,而只能就不符合约定的变压电源插座部分解除合同。第二,标的物为数物。《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当标的物由数物构成时,判断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只及于该物,还是及于整个标的物的标准是,一物从他物中分离出来能否使整个标的物的价值受到明显损害。最后,标的物分批交付的,《合同法》第166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的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