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都负有按约定安全供电和用电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83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99年10月20日晚,刘某在家中因电风扇漏电而触电身亡。后经查明,漏电主要原因是由于某县电业总公司安装在该村的漏电保护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1997年,该县电业总公司在检修该村线路时因村民的集体要求而在该村安装了三级漏电保护器。三级漏电保护器由该电业总公司委托该村电工进行管理,第三级漏电保护安装在各户室内。刘某触电当晚,第一、第二级漏电保护器部分零件损毁而没有起到漏电保护的作用,而第三级漏电保护器在事故发生前被刘某擅自拆除。刘某的妻子以该村两级漏电保护器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导致刘某触身亡为由,将该县电业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刘某死亡的补偿费共计10万元。在法院审判过程中,该电业总公司以刘某自己擅自拆除第三级漏电保护器为由拒绝赔偿。

电业总公司提供的漏电保护器本身存在严重缺陷,而且其所委托的电工疏于管理,可以认定电业总公司已经违反了约定安全供电的义务,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刘某作为用电人也应按约定使用漏电保护器而安全用电,刘某擅自拆除第三级漏电保护器就是违反了这一约定的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所以在供用电过程中,双方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地供电和用电。而且对于用电人来说,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不仅要承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给供电人造成的损失,如用电人擅自改变用电线路使供电设施遭到损害的。
一项义务,所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规定,这些标准都是判断当事人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双方还可另外约定一些特殊的保证供用电安全的供电和用电是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非常重要的质量和安全的事项,这些约定同样是判断当事人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