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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供电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中断供电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0-09-02 14:26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电力法》也规定供电企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而负有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的原因有计划、临时、突发和依法进行等多种,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供电人因故要中断供电,就必须履行“事先通知用电人”的义务,未履行此义务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家对供电人因检修设备等正当理由需要中断供电时,有明确的提前通知的时间规定,即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日前通知用电人,临时或紧急检修停电应在24小时以前通知用电人。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与我国电力法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的规定是一致的。由此,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必须履行“事先通知用电人”的法定义务。

    2000年3月初,某供电企业因检修线路,于工作日上午8时30分左右突然中断供电,直到当日下午4时左右才恢复供电,造成该段线路的机关、学校、商场、居民等用电户断电近8个小时,严重影响了这些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这些单位和居民联合写了一份诉状递到法院请求供电人赔偿因中断供电而给他们造成的损失,但该供电企业在答辩中强调供电企业是因检修线路这一正常的原因而暂时中断供电的,属于其正常的业务范围,供电企业为保证线路的安全使用,有权中断供电以进行线路检修,不应该承担由此给这些单位和居民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人确实可以因多种合法的原因而中断供电,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履行事先通知用电人的法定义务。只有当因自然灾害等非可归责于供电人的原因(如地震、洪水、风灾等不可抗力所致)而导致断电时,供电人才不承担对用电人由此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如果供电人在合理期内怠于履行及时抢修的义务而使用电人继续造成损害时,这部分损失还应当由供电人承担。《合同法》第181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供电人应承担在没有事先通知的中断供电和在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而没有及时抢修,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