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一名中学生,由于刻苦学习,成绩在班上一直名这个案例涉及到赠与合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赠列前茅,1998年小明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省重点中学。当时全村乡亲都向他表示祝贺,但小明却为了他将来的费用没有着落而犯愁。这时,小明的一位堂兄答应负担小明高中乃至将来读大学的一切费用,至1999年11月分其堂兄已向小明资助了800元钱,这使他得以顺利人学。但是,后来这位堂兄对小明的父母说,由于他没有义务帮助小明,一些人说他爱管闲事,所以他决定从小明高中二年级开始便不再赞助任何费用。由于小明家兄弟姐妹多,家庭经济困难,堂兄的决定将使小明失学。小明认为堂兄既然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允诺,实际上又提供了部分资助,那么堂兄就应该继续履行他的承诺而不能中途反悔。
这个案例涉及赠与合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增与人能否撤销赠与?关于此,《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186条规定的赠与人的撤销权称为任意撤销权;其他几条规定的撤销权可称之为法定撤销权,两者的分界点在于前者在赠与物财产权利转移之时才能行使,后者则发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后;前者没有除斥期间规定,而后者有严格的除斥期间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任意撤销权说明它将赠与合同视为诺成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合同,而不须赠与物之交付,赠与物的权利是否转移仍然保留在赠与人手中,只不过赠与人能否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须依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有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赠与物之权利未发生转移;二是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没有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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