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初,张某申请在自己家临街门面经营烟酒副食批发生意,同时向某县电信局申请安装电话一部,2000年初,张某另谋发展,门面房一直闲置未用。5月,张某朋友丁岗镇农民李某租用其门面房,开一酒店。张和李系多年好友,因李某刚开始做生意不容易,张某十分豪爽地把电话作为一份开业贺礼送给了李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仅口头约定电话费由李某支付。后因李某经营不善,酒店关门停业,欠下电话费700余元一直没有支付。
2000年5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支付县电信局电话费及滞纳金共计2400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未打电话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虽然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赠与电话的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导致电话上的权利和责任的转移,因为没有到电信局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县电信局向作为电话用户(以登记为准)的张某收取电话费的权利仍然存在,张某不能以他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对抗电信局的请求。

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没有法定原因不能随意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人取得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同时受赠人取得赠与物上的权利之后,也应该承担赠与物上产生的责任,如汽车赠与之后,过户手续使汽车权利转移,也使得赠与之后汽车产生的侵权责任由受赠人承担。本案中赠与物权利未发生转移,所以基于电话号码及电信线路使用权产生的支付电话费的义务和责任也没有转移。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