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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如何确定赠与物所有权之转移及其后果?

    发布日期:2020-09-02 14:33  浏览次数:

    1999年初,张某申请在自己家临街门面经营烟酒副食批发生意,同时向某县电信局申请安装电话一部,2000年初,张某另谋发展,门面房一直闲置未用。5月,张某朋友丁岗镇农民李某租用其门面房,开一酒店。张和李系多年好友,因李某刚开始做生意不容易,张某十分豪爽地把电话作为一份开业贺礼送给了李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仅口头约定电话费由李某支付。后因李某经营不善,酒店关门停业,欠下电话费700余元一直没有支付。
    2000年5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支付县电信局电话费及滞纳金共计2400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未打电话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虽然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赠与电话的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导致电话上的权利和责任的转移,因为没有到电信局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县电信局向作为电话用户(以登记为准)的张某收取电话费的权利仍然存在,张某不能以他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对抗电信局的请求。

    因此,在实践中判断赠与物权利是否转移应该从三方面来分析。第一,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双方应就赠与事宜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本案是双方口头约定赠与的,其内容包括张某无偿给予李某电话,李某则应承担缴纳电话费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受赠人接受赠与物的对价,而是产生于电话使用过程中的必须费用。但这种约定,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第二,特定赠与物是否按照法律的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这是一些特殊赠与物权利转移的必要条件,除此外,赠与物的权利无法转移,实践中主要有一些不动产如房屋、汽车等。本案中电话机的所有权自交付日转移,但在电话机之外,还存在电话号码以及电信线路的使用权,这些权利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发生转移,所以本案中因电话号码以及电信线路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其使用权人仍然是张某。第三,赠与人是否行使有效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撤销其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所以如果不具有这种性质的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阻止赠与物权利转移。
    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没有法定原因不能随意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人取得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同时受赠人取得赠与物上的权利之后,也应该承担赠与物上产生的责任,如汽车赠与之后,过户手续使汽车权利转移,也使得赠与之后汽车产生的侵权责任由受赠人承担。本案中赠与物权利未发生转移,所以基于电话号码及电信线路使用权产生的支付电话费的义务和责任也没有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