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该县水泥厂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提供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自1998年7月20日至1998年12月20日,其中1998年7月20日借款15万元,8月20日借款35万元,11月30日归还20万元,12月30日归还30万元。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县农行与该县矿产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由矿产公司对水泥厂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日的一年期间县农行依约于7月23日向水泥厂贷出15万,8月20日贷出35万元,而且该水泥厂亦于11月30日归还20万元,12月30日水泥厂向县农行表示还款有困难,于是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县农行与水泥厂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农行向水泥厂贷款30万元,用于偿还水泥厂未能归还的3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1998年12月30日至1999年4月30日。

第一,以展期方式实现期限延长,对方可以重新约定还款期限,而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中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累计不得超过3年。而采取借新还旧方式时,双方要将原合同中的内容纳人到新合同之中才能约束双方,否则新合同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予以确定,如合同的解除、法律的明确规定、交易习惯的解释等方法,当然法院也有可能将原合同作为双方订立新合同过程中的一个依据来判断双方签订新合同的意图而确定新合同的内容。
第二,要特别注意不同方式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在展期方式中,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另有约定;而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原保证人,如本案中的县矿产公司因旧合同的消灭,其保证责任亦随之消灭,除非在签订新合同时,县农行与该县矿产公司再行签订保证合同,重新确定其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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