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但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在出售属于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999年3月,王氏兄弟因父亲去世,遗留给他们的两间平房暂时无人居住,王氏兄弟也未进行遗产分割,对于这两间平房王氏兄弟各享有一半的产权。陈某与王氏兄弟协商租用这两间平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约定租期两年,每年租金1500元。2000年1月,王家的老大因做生意资金紧张,欲将属于他的那部分房产卖掉,售价是1.5万元。得知消息后,陈某和王家老二都表示要购买属于王家老大的那部分财产,也都接受他所提出的1.5万元售价。最后王家老大把房子卖给他的弟弟,作为承租人的陈某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判决王家老大将其房产卖给其弟的行为无效。

承租人在行使其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时应注意,第一,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因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无合同既无优先购买权;第二,优先购买权的产生是“同等条件下”,即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以同等条件购买该租赁物,如果其他购买人的条件高于承租人的购买条件,承租人也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不存在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其他优先权,否则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亦无法实现。
另外为了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在出卖租赁物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解释,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如果没有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