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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承揽人是否能够将承揽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

    发布日期:2020-09-02 15:12  浏览次数:

    某市测绘技术开发公司与某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签订1:500比例尺地形测绘合同。约定:该市30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地形图修测由规划院承包给开发公司完成,其中20平方公里的原图修测价款共20万元,10平方公里的原图修测价款共5万元,合同总价款25万元。规划院先向开发公司支付30%预付款;开发公司完成全部测图工作并交清成果资料;如违约则按违约额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未经规划院同意将10平方公里的原图修测工作转让给省冶金测绘院承担,规划院得知后提出异议。要求开发公司自己履行合同。但后来,规划院在检查验收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中发现10平方公里的原图修测仍不是开发公司完成的,当即拒收这部分资料,并通知开发公司单方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诉至法院。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合同。本案即是以测试为主要工作的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往往是凭着对承揽人在资金、技术、劳动等各方面能力的依赖才将工作交付其完成的,所以《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由于《合同法》区别了“主要工作”和“辅助工作”,分别规定了承揽人将不同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的不同后果,所以本案关键在于设计院将10平方公里原图修测工作交由第三方,即本案省冶金测绘院承担,究竟是交付开发公司的30平方公里原图修测工作中的主要工作,还是辅助工作。认定是否主要工作,可以从质和量两方面来分析,如工作性质是同一的,不能以轻重主次来划分,那么主要工作指工作的主要部分或大部分;如果工作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而其中有的工作为核心工作,有的为辅助工作,则主要工作指核心工作。本案结合具体案情,20平方公里原图修测和10平方公里原图修测,并不是指一个工作而是两个工作,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工作。所以本案中开发公司将10平方公里修测工作擅自转让第三方承担,构成了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是一种违约行为,设计院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有权拒绝受领该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