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57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另外,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承揽人两项附随义务:一是《合同法》第265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承揽合同中,定做人委托承揽人加工、制作、完成工作成果,多出于对承揽人的信赖,并可能向承揽人提供一定的技术资料,使承揽人有机会接触到定做人的某些不愿为人知悉的秘密。对此,承揽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并且不得非正当地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定做人的秘密。
石英玻璃厂与灯具厂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由石英玻璃厂为灯具厂生产各种规格的石英灯芯管,总价值118万元。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每批规格不同,第一、二、三批货已履行完毕,第四批分两种规格,一种内径为1.5至1.8毫米,一种内径为2.3至2.5毫米,灯具厂在合同中把两种规格管材的壁厚都写错了,石英玻璃厂发现后打长途电话告知灯具厂第四批货规格有误,灯具厂遂写了补充协议,重新确定了规格,但又把这两种规格管材壁厚都写薄了,将内径为1.5至1.8毫米规格的壁厚写为0.85至1.25毫米,将内径为2.3至2.5毫米规格的壁厚写为0.75至1.35毫米,均未达到1.5毫米壁厚的正常使用值,石英玻璃厂按补充协议中所列规格生产完毕,派人将产品送到灯具厂,灯具厂发现其中有88.9公斤产品因管壁太薄,不能使用,而拒绝支付货款。
本案石英玻璃厂发现灯具厂将其中一批货的规格要求写错了,于是立即打长途电话通知灯具厂,并且双方达成协议变更了合同。可以说石英玻璃厂尽到了注意义务,对灯具厂提供的技术要求进行严格审查,而且及时通知灯具厂修改规格。所以石英玻璃厂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由于定做人提供了错误的规格而导致88.9公斤产品报废的损失应当由灯具厂自己负责。这个案例体现了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包括两方面:(1)在发现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知定做人,(2)是本案中承揽人在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这项通知义务,既是诚信原则的体现,也是因为承揽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比定做人更加丰富,也更加容易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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