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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定做人是否可以中途变更定作要求?

    发布日期:2020-09-02 15:15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做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实际上既赋予定做人中途变更要求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其赔偿由此而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某机电厂与某器件厂于1月初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器件厂为机电厂加工电手杖芯5万套,每套3元。1月31日交付1万套,其余部分每周交付1万套,2月28日交齐。机电厂向器件厂提供了样机及技术要求并将样机封存。同年,1月20日,机电厂以器件厂加工的机芯电源线太粗而影响使用为由提出改用细线。器件厂同意并从外地购入细电源线重新加工,但改用电源线已给器件厂造成材料损失和返工损失4000余元。至2月28日,器件厂如期交付电手杖芯。机电厂即给付价款15万元。器件厂要求机电厂再支付4000元以赔偿其损失,机电厂拒绝这一要求。器件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中对器件厂先后加工的不同机芯进行抽样检验,发现都性能良好,可以正常使用,故判决机电厂补偿器件厂的损失。
    本案承揽人是由于定做人中途变更了对材料的要求而导致材料损失和返工损失。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对于承揽人提供的材料,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人的检验。器件厂根据电机厂提供的样机和技术要求选用了粗的电源线投入使用,而且后经查明使用粗电源线的产品仍性能良好,可以正常使用,所以承揽人选用的材料以及定做人提供的样机和技术要求并无不合理之处,因此器件厂选用材料的行为是符合要求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并不考虑产品的市场销路,只按照定做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而定做人则必须考虑产品的市场效果,所以定做人对于承揽工作的要求享有主动权,法律也就赋予定做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这项权利,其中“中途”,意指承揽人已按要求购买材料开始制作,且承揽人已对材料和要求进行检验且没有发现不合理之处,但工作尚未完成。如果在承揽人开始工作之前变更要求,承揽人应当同意,定做人一般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但如果承揽人已购买材料,应视为进入“中途”阶段,此时定做人变更要求的应对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在加工制作完成之后才提出变更要求的,应视为重新制作,如果承揽人不存在过错,定做人又不愿接受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定作方赔偿损失。
    所以定做人在掌握对承揽工作要求的主动权的同时,要积极认真地对待自己提出的要求,在发现原要求可能不合理时,应及早通知承揽人,越是提前,损失就越小,越是拖后,损失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