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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承揽人应如何行使留置权?

    发布日期:2020-09-02 15:23  浏览次数:

    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据《担保法》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一辆小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由于刹车失灵,司机不得不将汽车擦着一旁的墙壁行驶一段距离,才将车停下。随后司机马上请拖车将其拖至一汽车修理厂维修,双方口头约定汽车修理厂5天内修好该车的刹车并对损坏部位进行喷漆,实业公司支付修理费2000元,喷漆费1000元,1000元喷漆费在车修好之后立即付清,2000元修理费则在该公司试用5天之后再交付。汽车修理厂见是老顾客也就同意了,5天之后汽车已维修完毕,实业公司的司机如期来提车,当修理厂员工要求支付1000元喷漆费时,这位司机却说现在不能付,应该在试车5天之后才付。双方争执不下,汽车修理厂负责人见对方不愿付费,遂让员工将该车扣留,表示什么时候给钱,什么时候将车开走。
    这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因定做人未及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而由承揽方行使留置权以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的汽车修理厂当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请求支付1000元的喷漆费而遭到拒绝时,可以行使留置权,其行为符合本法关于留置权行使的有关规定。
    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承揽人依法享有的对定作物予以留置而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的权利。但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第一,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定作物的所有权属于定做人而非承揽人,而在承揽合同中确定定作物所有权归属的主要依据是依约定或者根据加工制作定作物由哪一方提供全部或大部分材料,所以在承揽人提供大部分材料的情况下,如包工包料加工合同中,定作物在交付之前属承揽人所有,而失去行使留置权的前提。第二,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依据合同而完成的工作成果,不能是定做人的其他合法财产。所以如果工作成果不能以某种形式占有的,也不能行使留置权;第三,承揽人留置的依据和标的物须存在于同一合同关系中,即定做人未支付的报酬和承揽所占有的定做人财产属于同一合同关系的内容。第四,承揽人只有在定做人没有向他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才可行使留置权。如果定作方依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报酬或双方另外约定在支付工作成果后一段时间支付报酬时,承揽人必须在定做人支付报酬前交付标的物或在交付标的物后才请求支付报酬而不能行使留置权,所以如果本案中双方约定修理费和喷漆费都在试车后5天支付的,此时汽车修理厂应当先交付汽车而不能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