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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做人能否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20-09-02 15:23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赋予定做人的任意解约权,定做人可以不需要什么理由,只要定做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工作即可以解除合同,“随时”意味着这项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之所以赋予定做人任意解约权,原因在于定做人委托承同,造成承揽人加工、制作的产品是为了自己特殊的需要,而且很多时候加工制作的工作成果本身不能作为独立的商品销售出去,所以定做人委托加工制作的产品与定做人其他的业务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一旦其他业务失败,很容易导致加工制作的产品对定做人失去意义,这时继续履行合同只会造成定做人更大损失,当然定做人解除合同如果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这里赔偿损失并不是“违约金”的性质。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是定做人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若无损失则无赔偿。承揽人要求赔偿时,对所造成的损失及损失的大小负举证责任。
    萍乡市瓷厂因需要矩鞍耐酸瓷环外销,与萍乡市芦溪工业瓷厂于1999年10月23日签订了一份瓷环生产联营协议书。约定:萍乡瓷厂委托芦溪瓷厂生产矩鞍耐酸瓷环1242立方,总计酬金为131652元。合同履行时,萍乡瓷厂还将职工柳某派往芦溪瓷厂负责监督指导生产及产品的验收。截至2000年1月19日,萍乡瓷厂共分3次在芦溪瓷厂提货89.18立方瓷环,计酬金94530元。萍乡瓷厂除付酬金82500元外,余货39.82立方瓷环不仅未派人提取,反而将派往芦溪瓷厂负责指导生产的柳某撤回。芦溪瓷厂为避免损失的扩大被迫停止生产。芦溪瓷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萍乡瓷厂偿付所欠酬金8260元,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0余万元。
    本案中的萍乡瓷厂完全可以在发现自己的产品没有销路时立即通告芦溪瓷厂停止生产并协商赔偿事宜,而不能既拒绝提货又中途撤走技术人员,而没有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损失越来越大。所以定做人应随时注意自己产品的销路,注意与第三方的业务往来情况和第三方的履约情况,一旦发现自己与第三方的业务中断而影响了承揽合同应马上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一旦决定解除合同应马上通知承揽人,避免损失扩大,使损失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