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程的转包和分包行为的要件、效力和责任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72条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别与某市建筑设计院和某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对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作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依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分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查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最后,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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