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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建筑工程的分包与转包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20-09-02 15:25  浏览次数:

    对于工程的转包和分包行为的要件、效力和责任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72条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别与某市建筑设计院和某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对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作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依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分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查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本案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又经服务公司的同意分别与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分包行为。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在不同情形下可能是分包也可能是转包,从而导致责任分配也不同。本案服务公司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认为是总包合同,而在服务公司同意下,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设计院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视为分包合同,因为这两个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建设工程总公司应按总包合同对全部工程建设任务承担责任,而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分别按分包合同对设计和施工工程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设计院就其设计工程对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工程合同亦产生建设工程总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的连带责任。所以对于因设计院设计不规范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施工方即建筑工程公司可以免除责任,但建设工程总公司应与设计院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院应当将建设工程总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以确定其责任。而转包则是合同转让的行为,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建设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包时,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最后,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