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天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工程建设,尤其是大型工程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建设周期较长对质量的要求也很高,而且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件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法》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主要有: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将约定加以明确,既是履行合同的依据,也是以后发生纠纷的重要证据。而且对于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法院会认定书面形式以外的约定无效,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第二,以招标投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主要是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对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在我国,一些大型的交通、水利、工厂、移民安置的建设都是由国家投资进行建设的,这些工程在确定工程的建设上和订立合同的程序上更要严格。
第四,要注意使合同的内容详细和完备。如《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协作条件等条款。虽然合同中缺乏上述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这些条款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影响重大而且容易产生争议,双方订立合同时最好就这些条款——协商而纳入合同。
某工厂与某勘察设计院签订一份《厂房建设设计合同》,工厂委托设计院完成厂房建设初步设计,约定设计期限为支付定金后30天,设计费按国家有关标准计算,另约定工厂给设计院增加工作内容,其费用增加10%,合同中没有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开始履行合同后,设计院向该工厂索要设计任务书以及选厂报告和燃料、水、电协议文件,工厂答复除设计任务书之外,其余都没有,设计院自行收集了相关资料,于第37天交付设计书,设计院认为收集基础资料增加了工作内容,要求工厂按照增加后的数额支付设计费。工厂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自己提供资料,不同意设计院的要求,并要求设计院承担逾期交付设计书的违约责任。
本案合同双方并未约定基础资料的提供事宜,因为缺乏该约定,虽然工作量增加,设计时间延长,设计院却没有向该工厂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依据,其责任应自行承担,不能增加设计费而且应承担延期交付设计书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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