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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发包人可以采取哪些积极措施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发布日期:2020-09-02 15:30  浏览次数:

    某建筑公司负责修建某高校学生宿舍楼一幢,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宿舍楼设有地下室,属隐蔽工程,因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条款。规定:地下室的验收检查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检查费用由校方负责。地下室竣工后,建筑公司通知校方检查验收,校方则答复,因校内事务繁多由建筑公司自己检查出具检查记录即可。15天后,校方又聘请专业人员对地下室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未达到合同所定标准,遂要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这次的检查费用,并返工地下室工程,建筑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检查费用由校方负担,本方不应负担此项费用,但对返工重修地下室的要求予以认可,校方多次要求公司付款未果,诉至法院。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时间长,而且许多大型工程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结构复杂,一经建成,即使发现质量问题也很难弥补,或者虽然能够弥补但耗资巨大。因此,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发包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承包人交付工程时采取积极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监理。《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第二,检查。《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所以发包人有权随时进行检查,承包人也有义务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并应予配合,发包人在检查时应当注意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承包人对于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必须通知发包人检查,本案虽然建筑公司通知校方进行检查,但校方因事务繁忙而没有进行检查,按照本条规定此时的承包人只能等待校方进行检查,而不能自己检查之后就完成该隐蔽工程,所以承包人存在过错,校方不履行其检查义务亦存在过错。所以对于校方事后的重复检查的费用负担应视检查结果而定,如果检查结果是地下室质量未达标,那因这一后果是承包方所致,检查费用应当由承包方负担;如果检查质量符合标准,重复检查的结果是校方未履行义务所致,则检查费用由校方承担。
    第三,工程验收。《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