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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发布日期:2020-09-02 15:31  浏览次数:

    某外国语学院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为外语学院建设图书馆。合同约定: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高9层,总造价1080万元;由外国语学院提供建筑材料指标,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交付使用后,如果在一年之内发生较大质量问题,由施工方负责修理;工程费的结算,开工前付工程材料费50%,主体工程完工后付30%,余额于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如延期竣工、建筑公司应支付延期的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时,外国语学院发现该图书馆的阅览室隔音效果不符合约定,楼顶也不符合要求,地板、墙壁等多处没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为此外国语学院要求建筑公司返工修理后再验收,建筑公司拒绝返工修理。双方协商不成,外国语学院以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修理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竣工后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此进行返工、修理而引起的纠纷。在承包人违反约定时,由于违约情形多种多样,因此《合同法》在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下,发包人享有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权利。
    《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成勘察、设计,而层且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承包人的违约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二是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对此承包人应当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发包人可以要求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如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针对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自己第一,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施工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外国语学院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建筑公司不得拒绝,而且建筑公司因返工而逾期交付的,外国语学院还可以要求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承包人违反此合同义务,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当建设工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还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