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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发布日期:2020-09-02 15:31  浏览次数:

    针对发宝人违约,承包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自己的损失:
    第一,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如本案中就是因为立新公司作为发包人没有履行一些前提性的义务而导致承包人停工,这时承包人一方面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对因此造成的工程延期交付免除责任,另一方面对自己因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
    第二,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三,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四,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1997年5月10日,立新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与宏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宏安公司承包工程中的全部建筑基础及上升工程和安装等工程,工期为18个月,开工日期为1997年5月17日,竣工日期为1998年11月17日,立新公司在开工前准备完所有施工必备的条件。如果立新公司不能及时给出办事指令,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每一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宏安公司若延误竣王日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则每日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除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亭由于立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工程处于停工状态。1999年9月,立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与宏安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由于立新公司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而致使宏安公司停工誉应当由立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宏安公司带来的停工损失,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只有在双方协议终正合同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所以在立新公司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时,不能解除合同,而且作为违约一方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守约方针对违约方违约而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