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发宝人违约,承包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自己的损失:
第一,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如本案中就是因为立新公司作为发包人没有履行一些前提性的义务而导致承包人停工,这时承包人一方面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对因此造成的工程延期交付免除责任,另一方面对自己因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
第二,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三,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四,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本案由于立新公司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而致使宏安公司停工誉应当由立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宏安公司带来的停工损失,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只有在双方协议终正合同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所以在立新公司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时,不能解除合同,而且作为违约一方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守约方针对违约方违约而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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