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中旅客和托运人都是依赖承运人的交通工具以及技能来实现自身或货物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地方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承运人负有两项主要的运输义务,即《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291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1995年中秋节快要到的时候,北京某贸易公司从广州采购了100元到280元价格不等的月饼5000盒。准备充实节日市场,创销售、营利的新纪录,9月10日,某贸易公司在广州火车站办理托运事宜,运费为7518元,广州火车站当日承运,运期8天,农历8月初9可以到达北京。但因中途担搁,该货物延期10天,于9月28日即农历8月17日才到达北京火车站。贸易公司收到货物后拍因虫秋节已过,月饼销量锐减,不得不削价出售,即使如此,尚有部分月饼销不出去,积压在仓库,按贸易公司买入价计算,已损失38000元,贸易公司要求火车站赔偿经济损失57000元,而火车站只同意给付逾期违约金,双方为此而诉至法院。本案中的承运人违反了按照约定期间运送货物的义务,因此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逾期违约金。至于本案中的贸易公司因逾期而造成的季节性降价导致的损失不应由承运人负责,因承运人已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运输过程中并没有造成货物实际损失。这种差价损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通过保价运输、货物运输保险等特殊的手段来弥补,在没有采取这种特殊的措施的情况下承运人并不承担这种损失的赔偿责任。
按照约定期间将旅客、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是承担人最基本的义务,对于客运合同承运人而言,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对于未人站排点的客车或出租车应依据承运人的承诺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决定运输时间。对于货运合同而言,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当事人约定期间进行运输,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运输期间的,应依运输习惯而定,如没有约定又无习惯的,应在合理期限内运送。另外,为安全运送旅客或货物,承运人应采取一切谨慎措施避免对旅客人身、健康造成损害和避免货物损失。按照约定的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到约定地点,也是承运人及时安全运送货物的基本义务的延伸。合同当事人可以就运输路线进行约定,对于不知路线而没有约定的,承运人应善意地行驶较短的路线将旅客送至目的地。较短的路线可视为通常的运输路线,如果当事人故意延长行程,旅客可以拒付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