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大学毕业时,将其大部分行李都托运到了他所分配的单位,但对于他新买的电脑,担心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于是自己用纸箱包装好以后放在行李车上,然后再加固,又叫了三四个同学帮忙将其行李(除电脑外还加上几件随身携带的包裹)送上火车。到了终点站时,事先约好的几个在当地的朋友来接他,帮他将行李抬下火车,但在出站口,铁路工作人员将他叫住,工作人员察看了一下火车票,发现没有包含行李托运费用,便叫他们将行李搬到办公室,经测量发现行李总共重40千克,于是工作人员叫张某补交行李托运费用共计20元。张某不理解,说这行李都是他自己请人帮忙上车下车的,不应该交行李托运费用。工作人员只好向他解释,旅客随身携带行李有限额规定,超过限额应当办理托运手续,没有办理托运手续的应当补交托运费,张某这才明白,当即补交20元。
在客运合同中,虽然承运人承担将旅客及时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但旅客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不仅是保证承运人及时安全运送旅客和实现利润的需要,也是旅客自己能顺利地通过客运合同实现自己目的的需要。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这是《合同法》第294条的规定。旅客支付运费是承运人实现其运输合同利益的前提,持有效客票是旅客作为特定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依据和证明,也是客运合同存在的证据。
第二,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并且不承担运输义务。
第三,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不同的运输工具对行李的范围和限量有不同的要求。比如,铁路运输部门规定,旅客每人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和体积是: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本案中张某携带的物品重量达40千克,超出了20千克的限量,应当补足托运费用。
第四,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否则承运人可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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