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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旅客怎样行使退票的权利?

    发布日期:2020-09-02 15:35  浏览次数:

    1999年12月17日,张某乘坐某长途汽车公司的公交车回家。上车后,张某购买了车票,票价款1.5元。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发生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营。该车乘务员即按公司规定为乘客拦截该路其他公交车疏散乘客。张某要求退票,乘务员以公司无退票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张某遂乘坐随后驶来的小公共汽车回家。此后,张某又到该长途汽车公司要求退票,长途汽车公司以该公司无退票规定为由予以拒绝。1999年12月29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长途汽车公司退还票款1.5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乘坐长途汽车公司的运营客车并购买了车票,表明张某与长途汽车公司之间达成了客运合同。长途汽车公司应将张某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因汽车发生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营,给张某到达目的地的时间造成延误,对此,长途汽车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要求退票的理由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长途汽车公司能否以该公司无退票规定为由拒绝乘客的退票请求?乘客请求退票的权利依据有哪些?对这个问题,《合同法》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合同法》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旅客退票实际上是旅客解除客运合同的行为,必须具有约定的或法定的条件才能够行使。在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行使合同上的权利的,即在承运人没有违约的情形下,旅客必须符合约定的条件时才能退票,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这一请求。所以旅客在购买车票时应当注意这些事项。第二,《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迟延运输是指承运人未按时起运或按时到达,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迟延运输,旅客都有权要求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本案中因汽车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长途汽车公司负有按照旅客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的义务,旅客有权选择承运人安排的其他班次或退票,这种权利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上的权利,不受长途汽车公司的内部规定所影响。第三,《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承运人擅自变更运送工具以降低服务标准的,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旅客享有退票的权利;当事人接受这种变更的视为协议变更,同时由于服务标准降低旅客可以要求减少价款,使服务标准与支付对价相一致;而如果服务标准提高的,旅客仍然可以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而承运人无权要求加收票款,这是从维护旅客利益角度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