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债权债务 > 正文

    【深圳收债】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责任如何分担?

    发布日期:2020-09-02 15:40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1999年10月4日,方某带着他4岁的女儿乘坐一辆个体中巴车到乡下走亲戚,由于方某的女儿身高不到一米,按规定属于免票乘车。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突然刹车,当时方某女儿虽然坐在方某怀里,但由于刹车太突然,方某和她的女儿同时撞到了前排座位的扶手上,方某的女儿当时流了很多血,马上到医院进行了治疗,为此支付医药费数百元。方某找到那位中巴车主,向其说明了医疗费的使用情况,并要求其赔偿,但中巴车主认为方某的女儿没有购买车票,因此不应当由他支付医药费,双方争执不下,方某只好起诉到法院。法院查明:方某和其女儿在1999年10月4日确实乘坐该车,司机当时紧急刹车是由于当时行使速度过快导致。判决该中巴车主赔偿方某的医药费。
    本案中的中巴车主作为承运人自方某购票上车后就与方某及女儿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方某及其女儿的安全。由于中巴车行驶速度快而紧急刹车引起方某女儿的人身伤害,中巴车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向方某支付医药费,不能以方某的女儿免票乘车为由拒绝承担此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基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旅客发生人身伤亡是由于承运人违反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所致,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本条规定是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到达目的地的义务的当然结果,旅客请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且本条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同意搭乘的无票旅客,这些旅客虽然没有为乘车而支付相应的对价,但仍然可以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享有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所以本案中的中巴车主的说法是错误的。
    但是就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言,本条没有规定,而有些相关的法律对旅客伤害规定了赔偿限额,当事人只能在此限额内请求赔偿;或当事人有过关于赔偿限额的约定,只要此约定不违反强行法规定,亦对当事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