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0日,某贸易公司向某铁路运输站申请运输煤炭2400吨,请求车皮四节,每节装运600吨,由托运人自装。由于该站无检验设施,仅凭托运人的申报确认为2400吨。列车在运行途中,发生燃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经过专家签订,这起事故的原因是因为超载所致,本来600吨车皮最大容许量超越50吨,而托运人自装达到750吨,远远超过最大容许量。车站要求贸易公司赔偿铁路车辆损失15万元,中断运输线路损失5万元,贸易公司以铁路承运人已经确认为由拒赔。承运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散装货物由托运人自己确认重量,托运人对货物重量负有准确申报的义务。由于托运人申报不实,超载货物造成承运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托运人因违反了准确申报货物状况的义务给承运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货运合同中虽然由承运人负责将货物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但是承运人为完成这一义务必须有托运人的协助和配合,特别是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形下,由于承运人很难了解货物的真实状况,包括其外表状况、危险程度和包装质量等,因此《合同法》规定了托运人四项主要的义务以保证承运人的及时和安全运输。
第一,如实申报货物状况的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托运人申报的时间一般是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时或填写货物托运单时,只有在准确了解货物真实状况的条件下,承运人才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和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等。

第三,妥善包装的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使用通用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则使用足以保全货物的方式包装。托运人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将包装义务赋予托运人,这是货物运输的习惯使然,但并不妨碍当事人特别约定由承运人负责包装,托运人支付包装费。
第四,对危险物品采取特殊措施的义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没有这样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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