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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承运人如何履行到货通知义务?

    发布日期:2020-09-02 15:41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某电热设备厂于1999年11月2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一批电热炉丝,共5件,价值15万元,收货人为某百货公司。货物到站后,车站三次通知百货公司领取,百货公司既未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没有来处理。直到2000年3月,托运人才来到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3100多元。托运人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已经按规定通知收货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由于收货人的原因未及时处理,造成损失应由收货人承担。因此,铁路某站核收保管费用的理由成立。
    本案法院也正是基于《合同法》第309条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后,在知道收货人的情况下负有到货通知的义务,而在其他情形下,比如说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或到达时,托运人根据《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托运人行使处分权,排除收货人领取货物或指示承运人暂不交付货物时,承运人就不承担到货通知义务。另外,在提单运输中,除记名提单,即提单上明确载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承运人因此而知道收货人之外,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情况下承运人都无法知晓真正的提货人,所以也就不用承担到货通知义规定,但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如《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规承运人履行到货通知义务的时间,《合同法》没有明确定:货物运抵到达港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所以本条规定的“及时通知”,实践中的做法都是货物在运到目的地后24小时内向到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就此作出特别约定,有约定时承运人依约定履行到货通知义务。此外,通知方式在实践中也多种多样,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等方式,但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均以通知到收货人为目的。在承运人履行到货通知义务后,收货人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请求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何为“逾期”法律没有规定,所以收货人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超过合理期限提货的,可视为“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