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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如何订立技术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发布日期:2020-09-02 15:43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325条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依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专利权人刘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刘某许可该电脑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3年,刘某向电脑公司提供样品、产品说明书、图纸并负责技术指导,电脑公司在合同订立后10天内支付1万元入门费。在每年12月1日,电脑公司按其生产的专利产品年销售额的5%支付技术转让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刘某不得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技术,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电脑公司支付了1万元入门费,刘某交付了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电脑公司生产出专利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但因产品销售不畅,造成经营亏损。年底电脑公司未向刘某支付提成费,刘某多次催要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电脑公司支付提成费和违约金。
    在实践中,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是订立技术合同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等因素协商确定。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有定额支付和提成支付两种:定额支付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合同的总价款,其具体方式又可以采取一次付清或者分期付清的方式,这种方式运用于技术合同标的额不大、风险较小的技术合同。提成支付是指根据技术合同履行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状况,按照约定比例支付费用作为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支付方式属于提成支付附加入门费的方式。双方关于合同条约的约定清楚、规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的约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电脑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提成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