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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如何认定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

    发布日期:2020-09-02 15:43  浏览次数:

    职务技术成果是指为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技术成果。判断一项技术成果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有两种方法。其一,技术成果的完成是否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任务的结果。所谓执行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任务主要有三种情况:(1)在职人员承担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2)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本岗位职责”范围,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指定和科研课题以外的直接属于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交办的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任务;(3)退休、离休、调动工作人员在离开原法人或其他组织1年内继续承担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课题。在这三种情况下完成的技术成果都可以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其二,技术成果完成是否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其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判断是否“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要考虑所利用的物质技术资料对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是否必不可少,是否利用了本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提供资金时,该笔资金是作为开发费用直接收入使用,还是仅仅由开发人员借用。在认定该技术成果主要是利用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时,该技术成果亦为职务技术成果。

    1992年5月,当代公司聘用张某任该公司工程师,负责风机技术工作。当时公司下达了变速风机的研制任务,由许某、任某与张某共同负责,张某负责风机部分,任某负责变速器部分,许某负责全面研制工作。研制工作需要的资金、场地等物质条件均由公司提供。研制工作于1993年10月完成。当代公司决定以许某、任某、张某三人名义申请专利。当代公司缴纳了申请费及代理费。1995年2月该技术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许某、任某、张某,专利名称为变速消防排烟风机,专利技术中风机上使用变速控制器是关键技术之一。1995年4月张某离开当代公司。1996年7月当代公司向张某等三人主张权利,要求将专利权归还当代公司,遭张某拒绝。于是当代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务技术成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财物投入的结果,同时也凝结了完成开发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要考虑这两方面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在本案中虽然当代公司是以许某、任某和张某三人的名义申请专利的,但专利权仍然属于当代公司所有,只有当代公司才享有该技术的使用权,才能将该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当然考虑到开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开发人员对于职务技术成果所享有的几项权利:第一,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或转让技术成果而获益时,完成该技术成果的个人有请求按比例给付报酬的权利;第二,当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该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三,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