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35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第336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合作开发技术合同当事人有以下义务:第一,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当事人可以以资金、设备、材料、场所、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投资,以资金以外的形式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投资中所占的比例。第二,各方应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相互协作配合。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由各方代表组成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工作。第三,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保持技术情报资料和技术成果的秘密。
某科技公司与某矿产公司签订联合开发生产分离式粉碎机协议,该协议约定,矿产公司投入固定资产200万元,科技公司投人资金100万元,设立专门财务账目,双方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联合开发生产分离式粉碎机,合同期限为3年。签约后,科技公司于同年给付矿产公司100万元投资款,矿产公司提供厂房及两台设备,并设立账目。矿产在研制期间盲目购进大批材料配件,订购模具,而双方未组成领导小组。后因在研究中遇到技术困难,矿产公司于定约1年后单方决定停止试生产,同时将厂房移作他用,并终结了账务,致使研究开发工作停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矿山公司退还100万元投资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是一起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订立了联合开发生产分离式粉碎机合同,合同的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矿产公司在遇到技术困难后,没有积极努力解决问题,而是停产并将厂房改做他用,冻结账目,致使研究开发停滞,已构成违约行为;且矿产公司在接到科技公司的投资款后,盲目购置大批原材料、造成损失的扩大,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没有按约定成立领导小组,共同解决履约中遇到的难题,对此双方均有责任。至于遇到的技术难题如构成风险责任,双方应依法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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