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8月,巴拿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所属“贝尔”轮,航行至罗马尼亚康斯坦萨港口时,通过代理人购买各种舱面和机械物料备件,以及食物供应品等,分三批装运给“贝尔“轮,价值35561.72西德马克,原告(即委托王中一律师代理该案的外国当事人)西德不来梅市的船具商格布·舍马克尔合伙有限公司,曾向巴拿马海军霸王航海公司索取货款,但无结果。1983年12月22日,上海外贸某公司(即本案被告)与巴拿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签订了购买“贝尔”轮合同。原告获悉此事后,于1984年1月6日电传通知被告:“贝尔”轮对其负有债务,并提出对该船有海上留置权的权利要求。被告收到原告的电传后,即通过中间商告知巴拿马海洋霸王公司:在“贝尔”轮有债务纠纷的情况下,不能作出任何接受该船的表示。此后,巴拿马海洋霸王公司向被告提供了连诉讼费在内共计44000西德马克的银行信用证担保,保证赔偿被告因原告行使海上留置权而承担的债务损失。被告收到该项银行信用证担保后,即于1984年1月16日办理了接船手续。支付了购买“贝尔”轮的全部价款。并在接船后未满3日,即将船拆除。为此,原告委托王中一律师向上海某外贸公司索赔并提起诉讼。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代理人的申诉,在1984年9月28日开庭审理经过与被告律师历时4小时的辩论,最后王中一律师代理一方胜诉,上海外贸某公司全额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