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色金属粉沫厂是北京市机械局下属专门生产“663°铜9粉的企业,至律师到该厂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1988年时,在外债权共170多万元,其债权的特点是:其一:范围广,170多万元债权涉及15个省,40多个企事业。其二时间长,从1980年至1988年前后达8年之久。其三:手续不完备,170多万元债权绝大多数无还款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清理中困难大。其四:债务单位变化大,债务单位关。停、并、转占有一定比例,同时原经手人也变化较大。1988年,北京有色金属粉沫厂,面临新技术改造,扩大产品生产量和新产品上马。资金来源除国家部分拨款外,另有70万元由企业自筹,企业现有资金难以解决,清债问题变成了当务之急。厂里十分重视,由副厂长挂帅,经营科长专门负责此事,王亚东律师作为该厂的常年法律顾问,义不容辞协助厂里开始了这项工作首先区别不同情况,尔后采取不同形式和不同方法进行清债。比较注重制定规范清债协议书,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先由财务人员列出帐务单并加以说明,以书面形式寄给欠债单位或亲自派人前去与对方联系对帐,而后再谈签订还债协议书问题,债务方多数都给予合作其次,根据有无业务往来,区别对待。要点有三其一:有相当部分债务时间已在两年以上,有些欠债单位人员也有变化必须签订清债协议书以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其二,清债协议书的内容可以适当灵活规定。如可以不明确定明违约金条款,只强调债务关系和具体欠债数额,以尽量避免对方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其三:将清债与发展新业务往来相结合,如欠债单位需要从北京有色金属粉末厂继续要求进货,可规定除按价付款外,另付一定比例清债款北京有色金属粉沫厂与青岛和南京有色金属粉末厂之间是多年业务单位在清欠中均采用以上三种办法,收到的结果是欠款由多变少,同时业务始终不间断。实践证明效果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