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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选择正确管辖,解决了一桩重大债务纠纷

    发布日期:2021-03-01 21:47  浏览次数:

    1987年5月,原告丹东市某服装厂推销员携带自产派克防寒服样品来北京推销,5月12日与被告北京华蓉服装门市部草签合同一份,规定:由原告供给被告防寒服20000件。暂定单价52元,实施细则另订。同年6月中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4种型号防寒服各一件供被告试穿。同年7月25日及9月17日原、被告先后签订购销合同3份,规定原告供给被告自产茶绿色线绢防寒服16000件,总价款80万元,交货地为北京东郊火车站,验收标准以原告所供样品为据。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将其生产的防寒服8025件发给被告,被告收货后发现供货质量与样品不符,电告原告暂停发货。原告即派业务员来京交涉希望被告帮助其把已发货服装销售出去。被告同意代销,销出4000件,收货款20万元已给付原告,其余货物未能销出,故未向原告付款1988年4月原告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被告违反合同,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辽宁省丹东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赔偿损失,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先行给付申请。丹东市某区法院依据其申请先后做出了诉讼保全裁定和先行给付裁定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康健律师接受被告北京华蓉服装门市部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首先就该案的管辖问题提出了书面异议。认为原被告所签三份合同均为购销合同,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与加工承摸合同无关,是规范的购销合同条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该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为被告所在地,不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律师就管辖提出的书面异议是在4月29日,而丹东某区法院却违反最高法院的规定,在4月22日作出了继续查封被告财产,划拨被告银行存款先行给付的裁定。案件尚未最后确定管辖,实体审理尚未开始,该法院却对实体部分作出了裁判。并且为达到立即执行的目的,该法院在给被告开户银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竟慌称该案“业已审理完结”请协助划拨存款5月2日丹东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方提出的管辖异议做出了裁定。裁定仍维持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案由,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裁定此案仍由该法院管辖5月13日,丹东某区人民法院到被告处送达管辖裁定,并执行先行给付裁定。被告代理律师坚持认为管辖裁定的上诉期未到,丹东某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要经二审法院裁定。先行给付裁定应在管辖权明确以后,才可执行。然而丹东市某区法院却以被告出具的委托代理合同书与当地的委托代理全同书格式不尽相同为理由,不承认被告律师的代理人身份。被告代理律师并未因法院工作上的不配合放弃职责,在就管辖裁定提出上诉的同时,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了基层法院违反程序的作法。二审法院于6月16日做出裁定,认定本案为购销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裁定撒销原审法院就诉讼管辖做出的裁定,将该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至此,排除了原审判工作中的不正常因素,使案件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该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委托北京市服装技师检验二站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防寒服进行了质量鉴定(以样品为标准),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产品,遂于1989年1月20日做出判决,认定:原告在签约后未如约向被告交付合格产品,是造成双方纠纷根本原因,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原告承担。据此判决现存被告处的防寒服4025件由被告退还原告,原告给付被告不能交货的违约金18000元。至此,案件得到了公正、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