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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杜宝成适时诉讼,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1-05-10 14:46  浏览次数:

    1989年8月北京市国营农工商贸易中心(以下称贸易中心)找到律师,称贸易中心在1988年8月借给广东省江门市某装饰公司(以下称装饰公司)100万元,装饰公司答应3个月后还款付息,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但时隔一年也不见装饰公司还款,经多次催要,仍没有结果,无奈找到律师,要求协助追回律师接案后,将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一并拿来审查。原合同订明1、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2、原告支付借款日期为1988年9月7日,装饰公司收到款后,出具收款收据合同即时生效;3、还款时间为1988年10月30日之前;4、在协议规定的还款期内,借款方按借款总额月息1%付给贸易中心;5、借款方务必在合同规定日期内足额归还借款及利息;6、江门市外海船队自愿为借款方作合同担保人并出具书面证明担保合同;7、为确保合同理行,双方共同到公证机关公证。在调查中律师发现贸易中心只能提供60万元的出帐手续,提供不出来另4万元的手续,在律师一再追问下,贸易中心的人讲:实际上我们只借给装公司60万元。据经办人讲,借给装饰公司60万元,3个月后可得100万元并且装饰公司急需资金,同意在借款合同上写明借款100万元,我们想,3个月糖4万元,而且垂手可得,何乐而不为呢?经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按时出款项,没想偷鸡不成蚀把米,”为搞清事实,律师决定先下广东,了解本案的来胧去脉和资金流向在调查过程中,律师了解到:装饰公司是一家被个人租赁经营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从表面上看,装饰公司根本不具备还款条件。1988年8月装饰公司曾和一家香港公司共同承包了一家广州洒店的装饰工程,需要定金100万元,装饰公司为能承包下这项标的为2000万元的工程到处筹措这笔定金,于是发生了向贸易中心借款的事;另外,律师了解到装饰公司“庙”虽小,但业务很多,工程一个接一个,资金总在流动,只要债权人催得不急,装饰公司就赖帐一天是一天;装饰公司确向贸易中心借款60万元,还向当地两家公司借款各20万元事情基本上水落石出了,律师几次找装饰公司,不是没有负责人,就是要求延期还款,无奈,律师只能起诉。在起诉时,律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被告人装饰公司尽快偿还6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江门市外海船队承担连带责任。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律师将一份诉讼保全申请书一并交给法院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合议庭评议最后判定原告贸易中心与江门装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要求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将60万元借款返还并支付法定孳息;被告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外海船队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理由为没钱返还。律师本着为当事人尽心尽力服务的原则,再次下广东江门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协助法院调查装饰公司的资金流向。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在广州市承包工程的情况和在此次来江门之前曾到该工程的发包方处了解到的发包方已付给装饰公司第一笔工程结算款20万元和第二笔结算款30万元将在一个月后付给装饰公司的信息,法院根据律师提供的信息,与律师专程到广州与该发包单位协商,将该30万元直接划拨到贸易中心的帐户上,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人只得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意将此30万元直接交付贸易中心,并答应二个月后将剩余款项返还贸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