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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大北关综合商店巧取活证依法追回22万元贷款

    发布日期:2020-01-10 22:45  浏览次数:

    1985年2月4日,北京通县某乡大北关大队综合商店经理等一行3人来到通县律师事务所,请求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经了解,1984年11月间,商店聘请的业务员胡某,擅自购进北京牌14寸彩电200台,每台进价1160元。因北京地区无法销售,遂与河北廊坊振北实业公司签订了每台彩电带300册挂历的代销合同,将彩电185台和挂历29700册同时运去,交付对方。但由于缺乏法律和经营常识,不仅交货时没有让对方开收条,甚至将合同随便扔掉了,因而手中没有任何证据振北实业公司,实质上是个夫妻店,夫妻分任经理和副经理,背靠关系网,颇有势力。得知大北关合同毁失之事,夫妻二人见有机可乘,便借口拒付货款。对这样一起缺乏证据的代销合同纠纷,要代理索回货款是困难的。但考虑到大北关1300口无辜的农民,考虑到国家贷款不受损失,律师毅然接受了这重担,经过四昼夜的努力,首先将逃避的业务员胡某找回。经律师耐心教育胡某将委托振北实业公司代销彩电和挂历的经过及内情和盘托出,并表示愿意协助律师同去廊坊,使律师有了较为可靠的证人2月9日,在对方毫无准备、没有来得及统一口径的情况下,律师突然出现在振北实业公司,首先,分别找该公司经理和副经理核实,后又找了会计及些经办人,取得了比较可靠的证言。会计张静谈到:“进185台彩电是没错的,从门市部的销售帐上也查得出来。”还告诉律师一共有5本帐。于是律师要求二位经理提供帐册,但副经理只拿出3册,声称那两本找不到了,是由会计保存的。为了顺利查清事实,律师将对方有关人员召集在一起,当面核对2本帐的下落。在会计及门市部的有关人员对证下,副经理不得不交出另两本帐。尽管振北诡称他们的合同也找不到了,但律师已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为了弄清22万元资金的下落,律师又走访了廊坊支行金融服务所,对振北1984年12月~1985年2月的资金周转进行了调查,发现对方在1985年1月20日就已将彩电售完,货款已经全部作为该公司的流动资金周转,现帐上只有万多元当晚,律师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门市部销售彩电和挂历的原始帐目进行全面清点,最后查明实销挂历3145册,其余已由大北关运回;彩电实销183台其余2台振北声称不是来货没点对就是丢了。至此,振北两位经理理屈词穷不得在事实面前低了头根据调查材料,律师揭穿了振北公司妄图长期占用货款的种种不实之词也指出大北关方面超范围经营是违法的。而且,由于不重视经济交往中的必要手续,以致给国家、集体造成了损失。双方当事人听后心悦诚服,表示接受批评,请求调解。双方达到如下协议1、振北为大北关代销挂历(除样本)共3133册,按每册4元计算,合款12532元2、彩电185台,实销183台,其余两台下落不明,双方各负担一台。按零售价3%给振北代销手续费,振北应返还货款194580元以上二项共合款207112元,振北分四次给付协议签定后,双方表示满意,认为处理公平合理,振北当时表示一定按期偿还款项。不久大北关收到第一批货款5万元。第二批货款应在3月3日汇出,到了3月12日,大北关方面还没有收到,于是承办律师再下廊坊。经查,正是那些关系户从中作祟,使振北有意拖延付款。律师根据国家法律,再次说服教育二位经理。当地工商所长和派出所所长得知后,前往为振北说情,在律师义正辞严的责问下只得告退。律师正式告知振北的经理如不恪守信誉,将申请有关银行查封振北帐号,由银行划款。对方见没了依靠,只好同意返还货款,并于3月20日返还2万元振北实业公司本身并没有一点资金,1984年8月开始营业时,挪用了哈尔滨电子仪器厂的4万元资金,而后则是用大北关的货款进行周转,其中一部分购了货,积压在库,还有的货销售后未收回钱。据律师分析,为了盈利,振北轻易不会将钱返回。经研究,大家认为:达成了协议,并已追回了一部分货款,那么进一步追款是上策。如起诉,必然会拖延时间。于是,4月7日,承办律师三下廊坊。到廊坊后,得知振北于3月29日还款2万元,并提出还有3万余元彩电款尚未追回,希望律师协助一起去天津将款索回。经查证属实后律师赴天津,将3万元货款追还大北关。从2月27日到4月7日,在律师督促下,振北已还货款12万元,欠款只剩8万余元了三下廊坊后,振北实业公司又继续实施拖延战术,为了全部追回货款,律师四下廊坊。4月29日,律师到廊坊金融服务所了解振北资金情况,发现振北在廊坊地区竟设立了4个帐号,查明了振北帐号上共存有8万8千余元。有了充足的根据,律师再次找振北的两位经理,指出他们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他们再也无言答对,只好同意将余款返还,律师亲自同他们办理了汇款手续,从收案到结案,共2个月零20天,律师四下廊坊,从手无证据到追回全部货款,表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娴熟的业务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