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7月28日,平陆留史建筑队与平陆气象站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新建楼2层18间,当年12月竣工。气象站对该楼验收后,职工迁居,建筑队要求结算付清4350元劳务费,气象站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欠款不付,造成纠纷。当时气象站负责人已调离本地,更增加了困难。留史建筑队多处求诉无门。1982年元月,找到顾问处,要求委托代理解决。赵律师旋即找主管合同的建委说明情况,请求仲裁。律师和建委的有关人员深入实际收集证据,又邀县建筑设计室的技术人员对楼房的质量作了鉴定,并向气象站原负责人调查了情况,查清了问题实质:气象站违背上级下达的建筑计划任务书,私自将建筑面积200m2扩大为607m2;改变建筑结构,由平房改为二层楼房,并增加了建筑项目,超计划26万多元。债务在身,上级不拨款无力向建筑队付款。建筑队违反施工程序,质量也确实存在问题。律师按照1978年8月21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对主持双方建筑质量验收、窝工及其他六个方面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解决了遗留问题,付清了建筑队的劳务款,纠纷顺利解决。双方到顾问处回访致谢。建委领导也赞扬说:依法调解,宣传法律,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先例。1983年9月10日,平陆县井队与本县城关镇茅津村签订打井的劳务合同。原订配套成井付款12800元,开钻前预付1万,其余井成后验收付清。井队一个月完成了打井任务,茅津村只付了8000元,还差3000元。当井洞下壁管后,井队以无款买泵为由,要去外地打井,要撤机械,茅津村不让撤,要立即借泵试井抽水,双方发生纠纷。井队请求顾问处解决。基于双方同意,律师深入到现场查看,和技术人员研究,掌握了全部事实,摸清了纠纷的焦点,然后针对双方的思想问题,入情入理作矿法律疏导,依据合同让双方协商。首先双方自愿提出一个先决条件:各以3000元转法律顾问处,作为守信用的条件执行协议的保证。这样只用了一天时间达成了协议,井队立即借泵抽水,茅津方面积极协助。经过试井抽水,水量达到了合同要求,茅津方面放心了,同意将3000元立即付给对方。只用了5天时间就履行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