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色金属粉沫厂有债权11万元在江苏金坛纺机九厂,而该纺机九厂又有债权30余万元在江苏江阴纺机公司,而江阴纺机公司主要债权均在北京的和平公司纺机公司。王玉东作为北京有色金属粉沫厂的常年法律顾问,首先与金坛纺机九厂取得联系。该厂直接还款确实有一定困难,同时提出可以进行债权转移,并将债权手续出示。王律师在审查清楚债权具体情况后,又亲自前往江苏省江阴市纺机公司进行协商,并约好共同回北京,与北京和平公司纺机公司起进行协商,经过一段时间工作最终达成债权转移协议书,确定江阴纺机公司在和平公司纺机公司的债权30余万元全部转移给江苏金坛纺机九厂,同和平公司直接向金坛纺机九厂还款,加上和平公司直接欠金坛纺机九厂用在和平公司纺机公司的债权中11万元,直接向北京有色粉沫厂清欠。该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在1991年底这个债权转移有三点好处,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由异地转为同一城市,有利于催款,有利于财务手续支出。其二,新债务人还债能力强于原债务人其三,北京有色金属粉沫厂与江苏金坛纺机九厂是多年业务关系,清债非但未影响两家关系反而使两家关系更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