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8月,北京某家用电器批发部从A省华兴实业公司购进日芝牌155立升电冰箱400台,转手又销给B省奋强贸易公司,每台赚取利润50元。货42到B省后,奋强公司在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十分严重,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批商品是A省某个厂家的杂牌货。家电批发部得到奋强公司的检测报告后,立即与华兴公司交涉退货问题。但该公司推脱责任,让找厂家处理,而厂家业已濒临倒闭。B省奋强贸易公司因已全部预付货款,只得忍气吞声地向下属批发单位让利分配推销,以减少损失;北京家电批发部也将自己的所获利润倾囊赔给奋强公司,以换取该公司谅解。9月,奋强公司零售卖出的100多台冰箱中有68台被消费者退回,当地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查处,并出具了劣质商品证明书10月22日,三方就68台冰箱退货问题签署了协议,规定此货发回A省后3日内付款,否则罚款30%。但是华兴公司收到退回的冰箱后竟然推翻了三方协议条款,声明副经理违背了经理的意见,代表签字无效。这以后,金律师作为北京家电批发部聘请的律师,与该批发部刘经理到A省与华兴公司商讨冰箱的“三包”问题,该公司贾经理拒不履约。经过几天的讨价还价,华兴公司只答应补偿3000元北京和B省两家企业感到华兴公司实在是不讲道理,决定通过诉讼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但北京家电批发部的主管上级公司不同意打官司,认为在当地告状,未必能胜,劳民伤财不值得。然而奋强贸易公司却不答应,提出如果北京方面不起诉华兴实业公司,那么68台质次冰箱就退给家电批发部,假如北京方面不肯接受,他们就在执行地B省诉诸法律来解决,三方僵持7个多月,问题得不到解决,眼看北京一方起诉的时效快要到了。金律师力促家电批发部及其上级公司采取主动1989年5月13日,批发部刘经理和金律师赶赴B省,双方经理经过激烈的争论,在金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了三点协议:(1)68台日芝冰箱不再退货由华兴实业公司修好后发回奋强贸易公司;(2)北京家用电器批发部每台降价300元,在奋强贸易公司收到修好的冰箱后一次付清;(3)北京家用电器批发部保证在1989年6月13日将修好的68台冰箱验收监装,从A省发出。但是协议发货日期到时,奋强公司却突然变卦,拒绝收货,理由是北京方面违约,超过了协议规定的时间,因此仍然要求退货,否则准备起诉。事情陷入僵局7月29日,华兴实业公司突然打来电话,说公司在一起经济诉讼中资不抵债,全部财产包括68台修好待发的冰箱已被法院查封,请速派人来解决,否则不负赔偿责任。当天晚上,金律师和刘经理登上了南下的列车。到A省查明事实后,金律师直奔法院说明情况,使68台冰箱和3000元补偿费得到解付。同时给奋强易公司拍电报,告知发生的情况,提出如果再不接受货物,后果及其贵任由其承担,金律师只身前往B省,找到胡经理,陈述利害关系并出示了三查封,解付冰箱的证明,胡经理这才相信了事实并勉强同意接受货物,不43再起诉。9天后,68台修好的冰箱完整无损地抵达B省车站,金律师亲自监卸监装,押车送到奋强贸易公司仓库,取得收货凭证后,于当晚乘车东行,回到北京的当天下午即让家电批发部按协议汇出20400元的降价返还款,一起历时1年,行程6000多公里的三角购销合同纠纷得到解决,使北京家用电器批发部减少经济损失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