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县城关供销经营处(供方)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除尘设备厂(需方)就购销合同发生争议。1982年,需方与供方签订了一份购销“铁芯轮”合同,供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发往需方后,需方3年多未付货款,供方多次去函,去人索要货款都未获解决。供方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委托石家庄市律师通过诉讼解决。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查了合同和有关证据材料,听取了委托方的意见和要求,查明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明确了责任。律师首先致函需方厂长,讲明了该厂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希望该厂认真考虑和对待。并应需方的复函要求同供方一同到武汉,进一步核对了基本事实,郑重地向该厂厂长讲明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考虑到该厂连年亏损的实际情况,律师又主动向委托方提出应考虑适当让步的意见律师的工作取得了需方的信任,需方亦表示愿请该律师居间调解,律师欣然接受了双方的委托,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兼顾双方利益,并考虑到签订协议后执行的可行性,提出了调解方案,双方在友好气氛下,互谅互让,很快达成了一致协议,纠缠了3年多的经济纠纷,在律师主持调解下,只用了2天时间就顺利地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