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新林林业局发往辽宁省凌源汽车制造厂14车木材。货到后,该提出木材规格质量与合同不符,并多次通知新林林业局来人处理,可是新林林业局却一直没有答复,4个月后,该厂提出全部拒付。律师代理新林林业局前去协商。根据对方拒付的理由充分,情况属实的事实,向对方厂表示散意,并实事求是地承认过错,表示承担责任。对方提出每米降价50元结算,否则只坚持全部拒付货款。当时木材在市场走俏,律师识破对方拒付是“虚晃一枪并耐心地说明律师没有受降价的授权委托,得到了对方理解和接受。律师提出按方材价格结算,对方又认为林业局没有承担违约责任,又经3天的谈判,达成了扣除方材加工费用,按板材付款的“协议”。这样既达成了合同要求,又解决了双方的急难双方满意。律师为委托单位清回了30多万欠款,避免经济损失6万余元。在这起纠纷中律师运用迂回的办法,抓住对方的弱点,使其接受林业局的条件,取得了谈判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