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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为委托单位追回15万元欠款

    发布日期:2019-12-25 19:57  浏览次数:

    河南省南阳县汽车运输公司拖欠车款15万元一案。当事人只提供律师一张欠据和两张附加费征收单,作为追索欠款的依据,欠据上无还款的具体日期签订合同的时间是1985年5月。为防止丧失诉讼权,律师接案后,即於1988年12月将诉状寄到有管辖权的南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才使这笔欠款得以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