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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河机器制造厂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避免一桩严重的债务纠纷

    发布日期:2021-05-18 23:45  浏览次数:

    黄河机器制造厂法律顾问室成立后,遵循法律要为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原则,在工厂领导的支持下,比较注意在工厂重大的经营决策前,通过直接参与谈判、签约、审查合同草件、咨询及专项调查等方式,从决策的合法性上向工厂负责。1989年至1990年9月,法律顾问受厂长委托。先后为两个国内重大联营项目和五个涉外合作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方案,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如1988年,该厂的经济效益较好,应陕西华夏实业公司的请求,决定为该公司与香港一家外商公司在西安合作建造经营的太白大酒店在国外的2300万美元的贷款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协议。之后,外商未能落实贷款银行,担保暂时搁浅。1989年7月,酒店的中外合作双方致函该厂,请求该厂先为酒店向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400万美元的短期贷款担保,并多次找厂领导催办。厂长委托法律顾问作一些专项调查,然后拿出意见提交厂领导决策。经法律顾问调查分析认为:担保本身承担着风险。近几年来,西安地区的大酒店盲目建设,已经过剩了。酒店经营的不景气反过来又增加了担保的风险。同时,法律顾问从法律的角度经过分析,认为,对方向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短期贷款,超越了原担保协议的范围。该厂不再为此笔贷款担保也是法律允许的。于是,法律顾问向厂领导提出了不再担保的意见。经厂务会议讨论同意了法律顾问的意见。接着法律顾问向对方复了函。使工厂避免因担保可能蒙受的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