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印染厂法律顾问室,是企业法律队伍的典范。他们对企业外债的追索已形成宝贵的经验。1985年4月个体户王某伪造“驻马店纺织品店”的介绍信与该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涤棉漂白细布28800米的合同,加工费用为121600元用郑州工商银行的信汇票到郑州市农业银行支付,因不符合银行规定而被拒付,变成了无头案。法律顾问室接案后经过调查,仅用了一个星期查明债主是洛阳东塔村东塔百货商店的王某。经过王某与法律顾问的共同努力,不仅追回欠款12116.00元,并缴违约金221.7元,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为追索新疆一笔拖欠4年的债务,该厂法律顾问在中苏边境的少数民族地112区工作了两个多月,多方查找当事人,最后,不但查清了案情,还帮助欠款人要帐偿还该厂。在要回的货物无法运国内地的情况下,他们又想方设法,不辞辛苦,就地摆摊变卖,终于结清了债务1986年,武汉某服装厂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欺骗手段与该厂签订了购货合同,拖欠货款达8万多元。该厂曾先后8次派人前往催要,对方无款,以物抵债5万元后,剩余的3万多元硬是拖欠不还。这期间,对方讲他们在郑州第八服装厂有一批代销服装,法律顾问依法与对方达成了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后,又和郑州第八服装厂多次协商并征得同意后,终于追回了该厂的190年8月法律顾问受厂长委托,代理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起诉该厂运输合同一案,法律顾问经过对案情的讨论和分析认为:如果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对印染厂有所不利,因此,法律顾问采取了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的办法,印染厂按合同规定付给对方运输费,而对方根据布湿染的程度赔偿了该厂损失,至此,本案顺利解决,该厂避免经济损失2万多元。经过几年来在办案中探索和实践,在解决合同纠纷时,他们总结归纳了以下几项原则:(1)受理案件;分析案情;先易后难的原则。(2)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的原则。(3)依照法律公平解决的原则。(4)根据债务人经济状况和责任,分期偿还本金及违约金原则。(5)以物抵债原则。(6)依法办理债权债务转移,解决经济纠纷的原则。(7)帮助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尽快偿还本厂欠款的原则。(8)以防为主,以非诉讼调解为主,以诉讼为辅的原则。三年中,法律顾问室共受理合同纠纷130起(其中诉讼案件9起非诉讼案件121起)收回欠款194万元,协助其他部门收回欠款356万元,避免经济损失307万元。在调处经济纠纷过程中,他们逐渐认识到,产生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未做好。厂法律顾问室的工作重点将逐步转移到合同管理方面来,这样既安定了法律顾问室的正常工作,又预防了经济纠纷的再度出现,更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