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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固始律师事务所抓住要害分析利弊,迫使债务人接受调解

    发布日期:2019-12-31 18:13  浏览次数:

    1983年2月,固始县石佛、郭陆滩两供销社和黎集乡,与广东省信宜县农副产品服务公司签订了两份保证1.5万亩红麻种植计划的种籽供应,数量为74500斤,每斤单价1元5角,总价值113780元,发芽率60%到65%的麻种购销合同。合同履行中,当因麻种发芽率太低,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的代表人却借故返回信宜为解决这一重大经济纠纷。律师接受了委托,做了如下工作是审查调验证据。经检查证实所购麻籽的发芽率仅占0.375%,比合同规定的最低发芽率还要低59.6%,是一批根本不能作为麻种出售和使用的报废品二、是全面掌握案情。通过深入到被告单位找其主管人座谈,听取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可以证实:被告单位提供的红麻籽是转手加价6角5分销售给原告单位,违背了种籽价格管理政策;被告方所称麻籽经过发芽率试验,并非种子部门作的科学鉴定,因此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擅自经营麻种,违背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原、被告双方已签订的两份麻籽购销合同,虽经过信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但由于鉴证机关仅凭被告单方口述,而未对麻籽进行检验,把关不严,也是造成纠纷的原因。是抓住要害,运用证据,使对方知其理亏。代理律师首先抓住被告方,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欺骗原告,致使1万5千亩红麻播种计划落空,给农民造成300万元的经济损失的问题,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三个方面去加以充分的说理、论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代表人出据麻籽发芽率鉴定公证书。迫使被告代表人不得不承认麻籽发芽率太低的客观事实四、是尽力促成和解,使非诉事件不致升级、以利迅速结案。代理律师以最大的努力促成原告、被告双方调解达成协议,使非诉事件终结而不致成为诉讼案件1、宣传政策法律,使被诉方认识到调解、诉讼的利弊关系。2、因势利导,促成调解结案。首先向被告代表人和工商局公开讲明对处理该案的原则立场,打消被告方企图使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承担损失货款的念头和无理要求。二是因势利导,客观地调动工商部门对处理此案的积极性,提出了此案由工商局主持调解结案,一方面对被告、原告有利,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诉讼时可能出现的一些对合同签证机关不利的局面。律师的这一建议当即被工商局所采纳,从而达成了调解协议3、运用法律手段,使协议的履行有所保证。律师运用法律手段,在最后次谈判中慎重指出:被告不适当履行或无力履行被担保的债务,依据经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原告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也可以向保证人提起诉讼。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履行协约的保证人农工商总公司不得不答应出款5万元保障债权人受偿,使本协议得到及时的履行和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