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法人是社会组织,本身无法从事活动,法人全体成员不能全部对外行使权利和义务,所以,必须有代替法人行使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代表。什么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即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比如,法人组织的厂长、经理、局长、书记、校长、院长等就是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与法人是什么关系呢?法人代表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他代表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的权利;反过来,法人需要法人代表代其进行民事活动并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我们从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举几个例子谈一谈这个问题。
例如,某卷烟厂厂长刘某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某农村承包经营户邹某签订烤烟产销合同,当邹某按约履行义务交送烟叶后,法人该卷烟厂就有义务付给债权人邹某购烟叶之款。这种因法人代表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面产生债务由法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每一个讨债人都十分明白清楚。下面我们着重讲讲因法人代表不正常或违法的经营活动面产生债务时,法人是否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注意:这条中的“经营活动”有两个含义,①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②不正常或违法的经营活动。讨债人由此可知,当法人代表及其被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代法人进行经营活动时,不管该活动是正常、合法的还是不正常或违法的,法人都得承担其民事责任。《民事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就上述各种情况,我们举两个例子说明。比如某五金交电公司经理为多营利,组织回一批未经检验的劣质腌腊肉制品销售,致使消费者受损害。该五金交电公司出售不合格肉制品,又超越经营范围。首先,应由法人向消费者退款赔偿损害;其次,应给予该经理行政处分。又如,某商场财务科长向税务机关隐瞒销售额,少交税款2万元,后来被查出罚款,这首先也应由法人向国家交所罚之款,因为财务科长虽然不是该商场法人代表,但是他属于法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的人员,他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责任,理当法人承担。其次,才是法人对该财务科长进行处分或者法律机关对该财务科长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有一点值得提醒债权人,就是以上所说的某卷烟厂厂长,某五金交电公司经理或者某财务科长等人,不是在职务范围内或授权范围进行活动而产生债务责任,则法人不予承担。比如,某经理给儿子买录音机,骑自行车不小心撞伤一位老太太,从而得赔偿医药费,该公司不承担这笔费用。又如,某财政局办事员下班后倒买黄金,被罚款判刑,该财政局亦不承担罚款费用。因为,在上述情况下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某经理和某办事员以其自然人身份进行活动而产生的,与法人的经营活动无关,所以,法人不承担债务责任。讨债人的对象应该是他们本人而不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