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关系的产生,如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债的发生的根据不同,可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其他原因所生之债,其中合同及侵权行为是债发生的比较常见的法律事实。导致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
(1)合同。合同是债发生的最普遍的根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行为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因合同所生之债是最主要、最普遍的债。当事人之间可以根据合同设立彼此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变更终止这种关系。因此,合同制度在债的制度中占有显赫的地位。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所谓不法,意同非法,当某人的非法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时,就会导致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受害人有权要求特定的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侵权人有义务停止侵权行为,向特定的受害人赔偿损失,所以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应当指出的是,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不合法的行为,侵权行为人的目的不是欲求与受害人设立权利义务关系,不具合法性要求,不受保护,但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是合法的,应受保护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不当得利之债。由于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本无债的关系可言,但是,当一方取得利益的行为而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受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则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根据法律规定,受损人是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受益人返还所得利益;不当受益人是债务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称为无因管理。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称无因管理之债。在无因管理关系中,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因受管理人管理事务而受利益的人是受益人。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相互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生活强调独立自主,人与人之间不应当相互干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涉足他人事务,往往构成侵权。然而,社会生活也有道德层面,若本着善良之愿望,博爱之精神,在他人利益面临损失,而利益人本人却无能为力实施救济行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社会利益整体上减少,任何人都负有代为管理或服务的道德义务。为了鼓励这种道德精神,民法肯定凡体现了这种道德的人,都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因此,无因管理既是道德上的行为,又是法律上的行为。
(5)其他原因性所生之债。如缔约过失之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合同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则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定合同而进行相互接触、磋商,在双方之间便会逐渐产生一种信赖,当这种信赖演变为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时就会产生一种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合同成立之前的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不同,合同责任是指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