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凡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了管理行为,并且为此付出一定劳动代价,不论该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也不论管理的事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都可构成无因管理。
但是下列情况,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一是管理人管理自己与他人共同的事务,如管理合伙事务;二是在没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目的情况下,管理自己的事务,同时也为他人带来了利益;三是误将自己的事务当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四是违法管理,如匿藏赃物;五是按照法律规定须经本人授权方能实施的行为;六是不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等等。
(2)须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愿望,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关键。所谓为他人谋利益,就是说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且因管理行为而保持的利益,最终归他人本人所有。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单方的事实行为,它不需管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3)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之所以无因,亦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有无法律义务,应以实施管理行为当时的客观情况衡量。自始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无法律义务;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在实施管理行为时,该法律义务已经消灭,同样为无法律义务。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与本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管理人管理事务应不违背本人的真实利益,并以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无因管理人是在本人无明示的情况下,实施管理行为,从道德方面讲,虽然管理人不知本人的真实意思何在,他仍应从善良愿望出发,推知本人的真实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实施管理行为,实现本人的真实利益。
但若事实上,本人的意思与其真正利益相冲突时,管理人虽违背本人的意思,却依其真实利益进行管理,仍可构成无因管理。所谓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应以客观上能否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为标准。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并向本人报告情况,同时须将取得的利益移归本人。
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若当时不支出这笔费用,则不足以避免本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而支出的费用。清偿必要的债务,管理人在管理本人事务期间,所设定的必要债务,应由本人清偿,赔偿管理人的损失本人有义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对于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可以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