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就是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设置分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了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的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一般指争议额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确定某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