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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纠纷,应由何地人民法院受理?

    发布日期:2019-12-30 11:10  浏览次数:

    保险合同纠纷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转让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
    在我国,保险人只能是国家设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或者是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办理保险业务的法人。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保险业务大部分都是保险人就近办理的,一般都是在同一法院的辖区内。因此,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的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调查保险标的的损害、灭失等原因及其他情况,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对于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