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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指定管辖?什么条件下发生指定管辖问题?

    发布日期:2019-12-30 11:15  浏览次数: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发生: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特殊原因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有事实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如本院的审判员全部被当事人申请回避,无法组成审判组织审理案件;事实上的原因,如发生战争、地震、水灾等使该地区的人民法院无法进行正常的审判活动。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只能将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由于发生管辖权争议,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审判实践中,引起管辖权争议的原因很多,如因法院辖区的境界不明或行政区划的变动,对管辖的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等原因,互相扯皮,争管辖权或推诿管辖权。
    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在程序上应当首先由两个争议的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再按规定逐级上报,由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果双方在同一地区、市辖区的人民法院,则报请同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