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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可以协议确定法院管辖吗?

    发布日期:2019-12-30 11:15  浏览次数: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协议管辖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诉讼管辖制度。双方当事人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协商将纠纷提交某一人民法院管辖,体现了我国人民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本精神。
    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审级上,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重审、再审、提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无权选择,更无权自行协商确定。
    (2)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案件类型上,必须是因国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和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4)协议管辖约定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一般协议可以选择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
    (5)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的,并达成了一致的书面协议。
    当事人有协议管辖的,按协议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的法院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产生对该案的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必须在约定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接受该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再就此纠纷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但管辖协议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其他规定确定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