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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2-30 11:15  浏览次数:

    如果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可以提交管辖权异议的书面申请。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提出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是对审判权的具体落实,管辖权的正确确定,是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前提。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法》在规定管辖制度时,一方面规定各种法定管辖、裁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协议管辖,以保证在确定各类民事案件的管辖时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或协议约定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对受案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这样使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管辖权时,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裁判。
    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一般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是被告一方,由于受案法院往往是原告起诉时选定的,因而,很少发生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被告参加诉讼是被动应诉,因而大多数管辖异议是被告提出的。对于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为其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期满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的行使。
    (3)管辖权异议只能在第一审法院提出。在二审、重审、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均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